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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应急物流义务

发布时间:2021-02-25  作者:   浏览量:60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大量防控急需物资、生活必需物资、重点生产物资需要及时快速运抵,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也需要正常配送。高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应急物流体系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国家应急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行业“国家队”,邮政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应急物流义务,是其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

    《民法典》关于履行应急物流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可以自主决定合同内容。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需要,对民法自愿原则应进行必要限制。在特定情形下,民事主体具有与相对人订立相关合同的义务,不得以自愿原则为由拒绝订立合同,这就是强制缔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三种类型强制缔约义务,包括:执行国家订货及指令性任务、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其中,执行国家订货及指令性任务是邮政企业履行应急物流义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国家为保障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方面的需要(如国防装备采购),将会下达国家订货、指令性任务,有关民事主体不得以合同自愿为由,拒绝承担相关义务;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全力保障完成国家订货、指令性任务。对于邮政企业而言,基于保障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及国防战备交通等需要,邮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应急物流义务,保障应急物资的及时、快速送达。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并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邮政企业履行应急物流义务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10号)文件明确:“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整合储备、运输、配送等各类存量基础设施资源,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紧急情况下应急物流保障能力。”应急物流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企业必须立足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应急物流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应急物流实施体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邮政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应急物流实施体系,加强应急物流基地和处理中心建设,尽快形成多层级的应急物流中转配送网络,逐步实现应急物流的标准化、模块化和高效化。充分利用邮政网运信息平台和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应急物流指挥调度和管控能力。 

    二是建立应急物流运力储备,构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国家应急物流储备队伍。邮政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网络广,还拥有自有航空(邮政航空)和公路干线运输能力,完全具备承担国家应急物流运力保障的良好条件,2020年抗疫物资运输保障中,发挥了“先行军”“主力军”的作用。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物流运输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高效、安全的应急物流服务。 

    三是充分发挥末端配送独特优势,构建应急物流末端配送储备队伍。邮政企业拥有全球最大的实物配送网络,深入城乡千家万户,实现了全国建制村全部直接通邮。随着邮政网络的日趋完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应急物流末端配送作用日益显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广大邮政员工“冒疫奔忙”,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物流末端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物流末端配送服务水平;还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协调落实车辆通行、末端配送以及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履行应急物流义务提供支撑。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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