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的物品与适邮物品的与妥善封装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8条对于各类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8款“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涵义比较宽泛,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到的问题也比较繁杂,需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
笔者认为,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主要是指热水瓶、日光灯管、灯泡、电视机、录像机、电脑及电脑显示器等怕震荡、易损坏且带有一定危及安全因素的物品。这些物品在传递过程中很难保证其物品本身安全,而且一旦破损或因震荡引起爆裂、爆炸等,还会影响到其他邮件的安全,甚至危及邮件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此类物品是不适合邮寄的,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玻璃制品、瓷器等脆弱易碎物品都不适合邮寄。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艺术学院学生通过邮局邮寄一把价值不菲的二胡,寄件人本想选择保价交寄,但收寄人员称二胡属易碎物品,不能作保价交寄,最终要求寄件人注明“损坏自负”,才按快递包裹收寄。
这里且不说二胡“不能作保价交寄、需损坏自负”是否恰当,单就二胡能否通过妥善包装安全运递,就值得探讨。这里面涉及到是否适合邮寄的界定标准,同时也涉及到一个妥善包装的问题。在我们的日常收寄工作中,邮寄弦乐类乐器的邮件并不少见,二胡虽然易折怕压,但并非十分脆弱易碎,只要妥善包装,是可以安全寄递的。可见,有些物品是否适合邮寄,能否安全寄达,这与妥善的包装有着重要的关联。因此,《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在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中,专门对各类邮件的包装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裹包装方法”第3条,就主要针对脆弱易碎等特殊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第3条规定:“不耐压、怕碰撞或容易污染其他邮件的物品,必须要用坚固耐压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木箱或金属箱包装。”第3条第1款又规定:“脆弱易碎物品(如玻璃、陶瓷物品),物品与箱板之间留出2厘米的空间,用柔软的物料充分填塞。箱内物品不止一件,还须分别用瓦楞纸、海绵、稻草等物料裹扎,以防损坏。”
这两款规定非常适用于二胡的包装。二胡属于易折怕压的物品,如果用坚固耐压的木箱或金属箱作为外包装,可以避免外力造成二胡的损伤,而按照第3条第1款之规定对二胡进行内部填充与固定,则可以防止因剧烈震动或碰撞导致二胡内伤。这样一来,妥善的包装足以保证二胡在邮寄过程中安然无恙,也就不必说服用户“损坏自负”了。况且,“损坏自负”还无据可循。
实际上,在日常的邮件收寄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可以收寄的物品,由于收寄人员把握不准而将用户拒之门外。也有的营业人员,由于缺乏封装常识或必要的封装材料,以“不能保证安全寄达”为由拒绝收寄。可以想见,稍有疑难就遭到拒绝的服务,用户肯定是不会满意的。而要解决好邮寄、封装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恰恰需要营业人员正确理解适合邮寄与封装规格的关系,准确把握适合邮寄的尺度,熟练掌握相关邮件的封装要求与方法。
附: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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