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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2008-11-6 20:49:00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邮件(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处理邮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邮件(特快专递)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快捷邮件(特快专递)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快捷邮件(特快专递)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与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 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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