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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符合国情的快件专营制度--促进我国快递业和谐发展探讨

邮费网 2007-8-21 23:23:00

  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早在多年前就已着手《邮政法》的修改工作,成文的修改稿达 10次之多,也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还连续两年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却迟迟难产。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信件专营尤其是快递信件专营是一个最大的焦点。笔者就这个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信件专营是国际通则综

  观世界各国邮政通信情况不难发现,信件寄递由国家邮政或国有邮政公司、企业专营乃世界通则、国际惯例。号称最为开放的欧盟至今大多仍然把 100克以内的信件由本国邮政公司专营,非邮政公司必须以邮政资费 3倍才能经营。鉴于一些国家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是因普遍服务的需要,欧盟原计划于 2007年放开信件市场一拖再拖,延至 2012年和 2013年。不少国家邮政为应对外界“放开”呼声,干脆“取消专营”,以“设置门槛”代之,保护效果更佳,改革形象更好。

  特别值得深思的是,在欧盟已“放开”专营权的国家中,其国家邮政的市场占有率大都在 95%以上,甚至 100%。经常指责他国不开放市场的美国,将重 13盎司(约合 370克)以内、价格 3美元以下的信件由美国邮政专营,而且规定每家每户的信箱由邮政专用。为了保护邮政的有序健康发展,美国国会 2006年对《邮政法》进行修改,继续保留了对国家邮政的许多保护措施,并将“资费委员会”改为“监管委员会”,由国会任命监察长行使《邮政法》赋予的监管职能。日本是我们的近邻, 2003年 4月通过立法规定,信件寄递对私营公司开放,条件是 4千克以上或资费 1000日元以上或投递时限 3小时之内,还规定非邮政企业进入必须在全国安装 10万个信筒以进行投递,导致无任何企业进入。尽管日本随后发生“民营化风波”,但至今无实质进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邮政承担着以信件寄递为核心内容的邮政普遍服务,也因为以信件为基础的邮政通信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还因为以信件为基础的邮政通信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主权之一,关系国家信息安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信件专营的国家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WTO不排斥专营我

  国 2001年 11月正式加入 W TO,至今 5年有余,过渡期或保护期已满,一些人据此认为我们什么都要放开了,甚至认为信件专营违背 W TO规则。其实不然, W TO是讲求和追求贸易自由化、讲求和追求市场放开的,但 W TO也强调保留和例外, W TO并不排斥必要的专营。 W 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范围与定义”对各国服务贸易开放的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的服务提供除外。”所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 9中关于速递服务的开放规定“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可见,我国信件专营是得到 W TO认可的,是不违背 W TO规则的。 W TO不仅不排斥专营,而且还规定因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的服务,如果已经过度放开,需要作适当调整,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解决,只是在进行立法调整之前一定的时间内通报给 W TO总部,之后通报给各成员。

  鉴于我国信件专营制度已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尤其是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 W TO有关规则,抓紧修改《邮政法》,改进我国信件专营制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W TO不排斥专营,但专营范围和程度是必须逐步缩小的。因此,我国在改进信件专营制度时,不是扩大专营范围,而应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缩小范围,但一定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将标准定好,其文字表述准确,不存歧义,既符合实际需要,又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专营保护条款难以达到,也可以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改为设置准入门槛,明确规定非邮政公司进入信件寄递领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快递信件也应专营关

  于信件的分类,从投递的时限上,可以分为快信( EMS件)和慢信(平信);如果从信件本身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公函(公文)和私函(私人信件);如果从信件寄往的目的地上看,可以分为国内信件和国际信件,其中国内信件还可分为异地(外埠)信件和同城(本埠)信件。这些对信件的分类用在企业内部作为业务划分是可以的,但用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既不科学,也不可行,很不严肃。

  一段时期以来,因为信件的人为分类或习惯称谓,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以假乱真的怪现象,如“公函不是函”、“快信不是信”。有公就有私,公函、私函都是函,都是信件,有快就有慢,快信慢信都是信,都是信件,这都是起码的常识和公理。试想,如果将“公函”、“快信”作为“快递业务”放开,由于在实际执行中公私、快慢都无法区分,其结果必然是整个“信件专营制度”被肢解而消亡。

  这种“假专营、真放开”,与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真专营、假放开”完全背道而驰。最先于 1993年宣布取消信件专营、放开邮政市场的瑞典邮政就很典型,时至今日其信件市场占有率为 95%以上,不但国外快递公司难以进去,国内同城快递不增反减,全国只剩下 10余家在维持中。相反,中国国际信件业务和国内同城信件的业务很大部分已经为国内外快递公司所占有,相关利益方却还在以种种似是而非的名义继续加大反邮政垄断力度,试图彻底取消专营。

  笔者认为,《邮政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信件专营制度”是调整、实现上述三者利益的根本制度。为了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公民通信权益和企业合法利益,必须继续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信件专营制度,决不能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去弱化和虚置。实行“信件专营制度”的前提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且标准只能是一个,不能有两个或多个标准,否则无法操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三种专营标准:一是按性质,凡信件无论公私、快慢、远近,一律专营;二是按重量,一定重量以内的信件专营,以外的放开;三是按资费,放开的资费是专营的资费的多少倍。根据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便于操作,我国信件专营标准由目前按性质改为按重量为宜,即一定重量以内的信件由邮政企业专营,一定重量以上的信件放开。总之,信件应专营,快递信件也应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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