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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邮友@吃海鲜 2007-3-7 23:48:00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生产厂家的申请报告、产品鉴定合格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条件等综合因素颁发产品生产监制证;

  (三)对颁发生产监制证的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质量不定期向社会和邮电系统公布,各级邮政通信企业须选用经过监制的用品用具;

  (四)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对生产厂家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数量。对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不稳定的,限期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取消其生产监制证。

  第五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

  (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 书和产品采用的标准。

  (二)经邮电部邮政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邮政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 位发出产品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产品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样并 进行全面地检测和生产条件的检查,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提出产品检测报告报邮电 部邮政司。抄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邮电部邮政司对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生产监制证。

  第七条 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厂家,应在期满前两个月 内按规定程序续办生产监制证。

  第八条 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厂家对其产品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监制证有效期内,由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监制情况。

  第九条 对转让、伪造生产监制证的,由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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