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海朝阳物流园 2011-12-10 17:30:53
2007年11月,西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西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通知》(宁政〔2007〕132号)文件,按照新规定,朝阳物流园区属三类地区需执行10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城南新区、东川工业园区和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属五类地区可执行5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园区内各物流企业不断向我办反映存在的困难。就此情况,我办在向市政府提出降低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土地使用税申请的同时,多方协调相关部门,最终,地税局同意园区内部分物流企业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随后,我办又再次向市政府提出降低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土地使用税的申请。近日,市政府召开第51次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了支持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加快发展相关问题,会议决定:“为支持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加快发展,在三年内市财政和城北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按照青海朝阳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执行现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50%安排专项资金,拨付青海朝阳物流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内物流企业发展”。
为落实这一优惠政策,请园区内各企业按照10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尽快缴清之前缓缴或未缴的土地使用税款,完税手续办结后,市财政局和城北区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我办认定的物流企业,按照园区物流企业执行现行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5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内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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