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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邮件包裹查询中的几个时限

中国邮政 2009-6-11 15:18:57

    《中国邮政报》1313期的《业务学习·月末互动》版,对“如何才能给用户一个满意的查询结果”这一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近40篇基层职工的来稿,多角度、多层次地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有招法、有建议,更有深度思考。这说明,近些年来,有关查询的问题在生产实际中确实比较突出。 

    虽然有关查询结果的讨论暂告一段落,但是怎样更好地做好查询工作,却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在此,笔者对有关查询的几个时限做一下梳理说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298条规定:可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所需时间确定。与旧的《规则》中“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时间确定”的规定相比较,“寄达所需”掌握和操作起来更加灵活,但同时也给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熟悉各类邮件、不同地区的传递时限,这样才能掌握可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准确回复用户的查询问题,把好查询工作的第一关。 

    邮件的催查时限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02条第五款规定:邮件查单发出后15天,未得到答复的,应根据出口查单登记簿记载及递查回复单情况依式填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 

    邮件的催查,是查询工作中保证质量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15天”的含义不能机械地来理解,比如本市、县内互寄的邮件的查询,全程处理时限仅半个月,这类邮件的催查工作如果也要等到15天后再做,显然已毫无意义。因此,在处理邮件的催查工作中,我们不能一律以“15天”为限,要依据所查邮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对用户负责的原则,把工作做细、做实。 

    查询处理时限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04条规定:各个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查询处理,不准拖延和积压。 

    收寄局:在市、县范围内出口查单从受理到查明节目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3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经转局:档案室从收到查单到查明邮件出口节目并寄发查单,最大时限不超过2天。 

    投递局:在市县范围内进口查单从收到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4天,其中农村分支机构的邮路班期超过3天的,可相应延长。 

    不难发现,在邮件查询的处理时限中,无论是收寄局、经转局还是投递局,在时限要求上,都用了“最大时限”的字眼。也就是说,其中有关时间的限定,给出的均是不能超越的时限,在操作上只能提前而不能延后。查询工作是处理频次较多的业务,需要的是各处理环节的配合,并按时、按质地完成各自环节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查询的速度和质量,尽快给出用户查询结果,实现对用户承诺的“查询全程时限”。 

    查询全程时限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05条规定:自邮局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查询人: 

    本市、县内互寄的邮件,半个月。 

    本省内或各省之间互寄的邮件一个月(青海、新疆、西藏之间互寄和他们与其他各省之间互寄的二个月)。 

    所谓全程时限,当然是指邮件自接受查询之日至答复查询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规定的邮件查询全程时限到达之前,我们要给用户一个满意的查询结果,如果没有查询出结果,那么就要按丢失进行处理。这是我们的服务承诺,不能有丝毫马虎。总之,查询工作也是邮件传递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要树立时限抵万金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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