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邮资凭证
对于邮资凭证,大家并不陌生,在实际工作中,接触最多的邮票和邮资符志就是邮资凭证中的两种。在新《邮政法》第41条中,对邮件资费交付的表示方式是这样规定的: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也就是说,邮件资费交付的表示方式分为三种:一、邮资凭证;二、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三、有关业务单据。
哪些属于邮资凭证呢?新《邮政法》第41条规定了邮资凭证的范围: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原来邮资凭证范围中包括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上加盖带有“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已不属于邮资凭证。笔者认为,带有“EMS”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应归属在表示付费方式的第二种,即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
证明邮资已付戳记不仅仅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上才有,其他邮件如盖或打印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收寄日戳;盖或打印在国际包裹多联单、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收寄日戳;国内保价信函上加盖的“保价信函邮费已收”戳记等,都是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都是邮件资费交付的表示方式。
邮资凭证既然是表示邮件资费交付的一种方式,就应加强对其的管理,为此,新《邮政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邮资凭证还有严格的出售规定:邮资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和邮资信封、小全张应按照规定的售价出售;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兑换现金;发现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对于出售后的邮资凭证,新《邮政法》第43条规定: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任何人不得用售出的邮资凭证兑换现金。
对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新《邮政法》第43条是这样规定的: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新《邮政法》第44条规定了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同时,还规定了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这是因为邮资图案是印在邮件上的,从邮件上剪下来就失去了资费的作用。对于使用了上述无效的邮票或图案的邮件,应不予发寄,并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如无法通知寄件人的,要按欠资邮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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